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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郑立阳、王辉诉被告沈阳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立阳,王辉,沈阳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1999号原告:郑立阳,男原告:王辉,女委托代理人:郑立阳,男被告:沈阳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什字街21号。法定代表人:童锦泉,职务:董事长。被告: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37号16-08。法定代表人:盛玉峰,职务:总经理。原告郑立阳、王辉诉被告沈阳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被告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腾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民事二庭审判员张鑫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立阳,原告王辉委托代理人郑立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办费、代收代缴费、购房契税和维修金人民币合计1405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2年10月17日交给被告沈阳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付240440元,房屋总价款790440元,购买一处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80-6号2-17-2,面积为86.06平方米。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被告畅峰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在售楼处交给二被告代办费600元,代收代缴600元及维修基金4949元、契税7905元,合计金额14054元,二被告至今没有为原告将上述费用交给国家相关部门,原告为此多次找二被告协商催要此款,至今未果,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畅峰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到庭答辩。被告鑫盛腾公司未到庭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原告提供了收款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商品房准住通知单、结婚证;二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依据上述证据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在被告开发公司购买龙之梦畅园商品房一处。因原告购买该房屋需办理贷款手续,被告开发公司的售楼员告知原告需到龙之梦畅园售楼处交纳维修基金、契税、代办费等各项费用。2012年10月24日,二原告在被告开发公司的售楼处向被告鑫盛腾公司交纳服务费600元、代收代缴费600元;2013年6月19日,二原告又在售楼处向被告鑫盛腾公司交纳契税7905元、维修基金4949元。经查,被告鑫盛腾公司在被告开发公司售楼处设有收费窗口。本院认为,因二原告与被告开发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为了办理住房商业贷款,在被告开发公司的售楼处指定地点交纳了上述费用,被告鑫盛腾公司在收取该费用时并未告知原告其与开发公司之间的关系和被告鑫盛腾公司为独立存在的中介公司,原告的交费行为是基于对被告开发公司的信任,为了完成买卖合同的后续义务,委托其代为向相关部门交纳上述费用的委托行为,双方形成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而被告鑫盛腾公司的收费行为,系代替被告开发公司完成上述委托事项的行为。现原告交纳上述费用后,被告未能完成受托义务,系违约行为,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鑫盛腾公司已为二原告办理房屋贷款手续,二原告同意减免代办代缴费300元,本院准予。二被告应返还原告交纳的契税7905元、维修基金4949元及服务费600元、代收代缴费300元,共计13754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六、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郑立阳、王辉13754元;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白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