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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庆文诉沈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文,沈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136号原告:李庆文,女。被告:沈金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文与被告沈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文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文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庆文负担。审 判 长  李书文审 判 员  陈怡波人民陪审员  潘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周长寿书 记 员  藏浩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