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庆文诉沈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文,沈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136号原告:李庆文,女。被告:沈金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文与被告沈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文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文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庆文负担。审 判 长 李书文审 判 员 陈怡波人民陪审员 潘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周长寿书 记 员 藏浩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