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四川坤正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XX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小平,四川坤正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XX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812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胡永清,郫县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四川坤正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XX丰,男,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刘小平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2016)川0124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的(2017)川0124执827号案与本案被执行人均系四川坤正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XX丰。为方便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将(2017)川0124执812号案并入(2017)川0124执827号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计入(2017)川0124执827号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川0124执812号案并入(2017)川0124执827号案执行。本裁定即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周素芬审 判 员 王生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代 文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