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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5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唐红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5刑初28号公诉机关浑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红伟,男,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3日经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浑源县看守所。浑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公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红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乔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红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唐红伟的父亲唐某在荆庄村奶站与奶站站长赵某发生争执后打电话给唐红伟,唐红伟与朋友侯某某赶到荆庄村奶站。随后唐红伟从自己车内驾驶室拿了一把长68.5CM的砍刀,来到奶牛站赵某家。先用垃圾桶打碎赵某家的两块玻璃,进屋后,唐红伟用砍刀朝赵某的左肩膀上砍了两下,赵某侧躺在炕上,接着唐红伟朝赵某的左腰砍了三刀,随后离开了赵某家。赵某在送往县医院抢救后转至大同市五医院,做了脾摘除手术。后经山西浑源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赵某被他人致胸腹部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及被告人供述,出示了物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红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本���依法判处。被告人唐红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唐红伟的父亲唐某与荆庄村奶站站长赵某因给奶牛挤奶问题发生争执,后唐某打电话告知唐红伟。唐红伟驾车赶回荆庄村,从车内拿了一把长68.5CM的砍刀来到奶牛站内赵某家,其打碎赵某家的两块玻璃后,用砍刀朝赵某的左肩膀上砍了两下,赵某便侧躺在炕上,随即唐红伟又朝赵某的左腰砍了三下。赵某报警后被送往浑源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又转至大同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做了脾摘除术。经山西浑源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赵某被他人致胸腹部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损伤致残程度为八级伤残。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红伟表示愿意在能力范围内赔偿被害���赵某的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唐红伟表示谅解并撤回起诉。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及本院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隙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证言,2016年11月15日晚,我丈夫赵某发现唐某家的奶牛喂麻绳,因为会产生硫酸氢盐,古城奶业不收这样的牛奶,我丈夫就不让唐某的奶牛到奶站挤奶,回家后我丈夫说被唐某打了两拳。2016年11月16日下午2点左右,二人再次发生争执,二十多分钟后,唐某的儿子唐红伟和一个二十几岁的年轻孩子来到我家,唐红伟拿起院里的两个垃圾桶把我家的两块玻璃打碎,手里拿了一把大约80厘米长的砍刀朝我丈夫的肩膀上砍了两下,我丈夫躺在炕上,他又朝我丈夫的左腰上砍了三下。然后掐住我的脖子打了我两个耳光。我丈夫报警后,先被送去县医院抢救,后来又到大同市五医院做了脾摘除手术。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2016年11月14日,我们奶站的奶被查出硫酸氢盐,古城奶业拒收。11月15日晚,我到三家养牛的地方转了转,发现唐某家牛场的牛槽里有麻绳,我告诉他喂麻绳的奶牛不能上站挤奶,他说喂也要去。11月16日下午2点左右,我不让唐某的奶牛到奶站挤奶,他骂了我。我回家后二十几分钟,唐某的儿子唐红伟和一个二十来岁的年轻孩子来到我家,唐红伟拿院里的垃圾桶打碎了两块玻璃,手里拿了一把长约70厘米长的砍刀朝我的左肩膀上砍了两下,我疼得侧躺在炕边,他又朝我的左腰砍了三下,还打了我妻子两个耳光,他们走后我报了警,后来救护车和警察都来了。3、证人侯某某的证言,2016年11月16日下午,唐红伟接我回了荆庄村,下午3点左右,到了他父亲奶牛场院外,他父亲说不让活了,唐红伟拿了一把砍刀朝荆庄村的奶站跑去,我进了奶站院里看见房屋的玻璃有两块被打烂了,进屋后看见有个老汉在炕上躺着哭,有个老年妇女在电视机跟前站着,我把唐红伟拉出来了。后来我们看见救护车和警车来了就跑了。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016年11月16日下午4点,我接到赵某的电话说他被唐二(唐红伟)打了,我到了赵某家看见有两块玻璃碎了,赵某躺在炕上,他让我出去接一下救护车,我看见不远处唐某和他儿子站在门口,后我帮医院的人把赵某抬上救护车。5、证人唐某证言,2016年11月15晚,赵某来我家的奶牛场看到我的牛槽里有麻绳,就说我家���奶牛喂麻绳了,不让上奶站了。我修理吸奶器没修好,奶牛憋得厉害,我把牛赶到奶站挤奶,遭到赵某拒绝,他把电闸给拉了,我想等别人过来给牛挤奶的时候我再挤。后来我给儿子唐红伟打电话说人家不给挤奶,我得去拉草,让他过来帮忙。下午3点多,唐红伟和一个年轻孩子一起回来了,我说赵某不给挤奶,我儿子说过去看看。过了一会我儿子回来蹲在家门口,他后来说用刀在赵某左肋上拍了一下。6、被告人唐红伟在侦查期间的供述,2016年11月16日下午3点左右,我接到父亲的电话说赵某不让挤奶,让我回家,我就叫上“东子”去了赵某的奶牛站,进去后我用装机油的塑料桶把赵某家的一块玻璃打烂,又用砍刀把另一块打烂,进屋后我问赵某为什么不让吸奶,赵某没有理我,我更生气了,就用砍刀的刀面往赵某的左腰上用劲拍了一下,又用左拳头在赵某的脸上打了两拳,之后抓住赵某媳妇的衣领问他们为啥,并推了她一把。十几分钟后,我又去了赵某家说他别躺着那装死,之后我和“东子”就走了,后来看见有警车和救护车去了赵某家,我们就跑了。7、物证砍刀一把,证明被告人唐宏伟的作案工具已随案移送。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浑源县东坊城乡荆庄村北公路东侧奶牛站,被害人赵某夫妇居住在院内北侧的一间简易平房内,门东侧的玻璃窗被打碎。被告人唐红伟对现场和作案工具进行了指认。9、山西浑源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伤残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赵某被他人致胸腹部损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损伤致残程度八级伤残。10、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唐红伟及被害人赵某的基本情况。11、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唐红伟于2016年11月17日被浑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警察抓获。12、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唐红伟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4日被社区戒毒。13、本院询问笔录、交领款笔录及撤诉申请,证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唐红伟亲属代其与被害人赵某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共计赔偿50000元人民币,被害人赵某对唐红伟表示谅解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唐红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重伤,其���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其亲属与被害人赵某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唐红伟取得谅解,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红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海静审 判 员 孟 建 光人民陪审员 赵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翟 岚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