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5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望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望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016号罪犯李望强,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杭余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望强犯盗窃罪(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7000元。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43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望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未履行退赔犯罪所得。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退赔犯罪所得,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望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4日至2022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水金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