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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8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黎福林与黎水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福林,黎水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8民初440号原告:黎福林,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英,定南县治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黎水林,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定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福林诉被告黎水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黎福林以与被告黎水林已协商处理好此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黎水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福林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福林撤回对被告黎水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黎福林承担。审判员  黄昕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邹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