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廷昌与苏永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昌,苏永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878号原告:李廷昌,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国,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永争,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李廷昌与被告苏永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李廷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廷昌以与苏永争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廷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廷昌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