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范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李然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范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李然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66号原告: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范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范各庄村。法定代表人:白玉亭,主任。被告:李然然,女,1990年4月3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怀柔区。原告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范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然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4日签订《范各庄村步行一条街商业用房及院落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合同约定的房屋及院落交给被告使用,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纳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白玉亭系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和特邀廉政监督员,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故将此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白玉亭系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和特邀廉政监督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回避情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宜审理本案,故其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上述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亚东审判员 崔永明审判员 马志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