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货运航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民初836号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法定代表人:李继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宁夏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袁震,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宁夏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现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827671.2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宁夏货运航空运行物流基地及配套工程,合同价款3.5亿元,该合同对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计价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告缴纳了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但被告的建设手续一直未办理下来,也一直不让原告进场施工。至起诉时工程未开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但始终无果。故请求判如所请。宁夏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1日,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的宁夏货运航空运行物流基地及配套工程,合同总价暂定3.5亿元,计划开工日期为发布开工令之日起,同时该合同对工程质量标准、计价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十二条第1款、第2款还约定,原告应在本合同签订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2016年1月18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向被告账户转款1000万元。但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一直未发布开工令,原告未进场施工。原告见开工无望,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但被告未予退还,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保证金,但因被告原因,合同至今没有实际履行,故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被告占用10000000元期间按原告主张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按4.7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夏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支付1000万元自2016年1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6766元,由被告宁夏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根贤审判员 张 婧审判员 杨璐璐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