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庚荣与林静峰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庚荣,林静峰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977号原告:张庚荣,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浙江京衡(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静峰,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灵,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庚荣与被告林静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庚荣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庚荣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庚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庚荣负担。审判员 俞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