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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庚荣与林静峰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庚荣,林静峰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977号原告:张庚荣,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浙江京衡(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静峰,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灵,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庚荣与被告林静峰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庚荣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庚荣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庚荣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庚荣负担。审判员  俞金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