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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雷怡与宋建华、吕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怡,宋建华,吕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雷怡,女,生于1976年9月1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宋建华,男,生于1975年1月1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吕旭阳,男,生于1980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村民。本院在执行雷怡与宋建华、吕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雷怡与宋建华、吕旭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雷怡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202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应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两年内,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谭开幕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俊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