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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立进与闫廷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进,闫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张立进。被执行人:闫廷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闫廷军所有的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