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济南金源镀业有限公司与邹平康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尹吉凯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金源镀业有限公司,邹平康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尹吉凯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785号原告:济南金源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镇鱼山,组织机构代码:370112200007330。法定代表人:孟祥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业,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平康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好生街道办事处花卉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267194606。法定代表人:尹吉凯,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尹吉凯,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原告济南金源镀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康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尹吉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金源镀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平康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尹吉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金源镀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金源镀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原告济南金源镀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学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珍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