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8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8民初371号原告黄某(曾用名:黄显在),女,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乐业县被告张某,男,1969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乐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双方已协商处理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己预交)审判员 王育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天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