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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与被告王岗、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王岗,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02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风雷巷1号。代表人:闫战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海,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瑞芳,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岗,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3号中海大厦十五楼11502。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与被告王岗、中海鼎业(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4财保150号民事裁定,依法对王岗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碧林湾X幢X单元X层X号(合同登记号:X;预售许可证号:X)的房产予以查封。现案件双方已和解,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王岗名下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撤回起诉;二、解除对王岗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碧林湾X幢X单元X层X室(合同登记号:X,预售许可证号:X)房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9297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4648.5元。审判长  闵永军审判员  陈丽娜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