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德荣与黄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德荣,黄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审判长):签发(合议庭成员):签发(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发送:校对:标题:(2017)粤0783民初1592号发文密级:印刷数量:附件: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592号原告:潘德荣,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被告:黄立新,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潘德荣与被告黄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潘德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德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梁颖文审判员 关健湛审判员 何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韦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