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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洪涛、洪长富、苗树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洪涛,洪长富,苗树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8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法定代表人马红梅,系该行行长。被告洪涛,男,1985年7月22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洪长富,男,1957年11月20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苗树强,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被告洪涛、洪长富、苗树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已付),予以全部退回。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路 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