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都花园支行与白平、张国兰、李玉刚执行公证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都花园支行,白平,张国兰,李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都花园支行。负责人李心闻,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白平,男,汉族,现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共和乡中和村七社。被执行人张国兰,女,汉族,现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共和乡中和村七社。被执行人李玉刚,男,汉族,现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共和乡兄弟村四社。申请执行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都花园支行与被执行人白平、张国兰、李玉刚执行公证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执复15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撤回申请,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403执恢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XX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