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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冯正南与舍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正南,舍翠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4民初3176号原告:冯正南,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舍翠强,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苏市四棵树镇。原告冯正南与被告舍翠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金贵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正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舍翠强经本院合法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正南诉称:2015年春,我与工友马永红、马杰为被告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伊真尚品火锅店餐厅后厨干所有累活,以后我多次向被告追讨工钱,均遭到被告无理回绝,拒不给我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在餐厅打工的工资款12900元、利息3100元。被告舍翠强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春季,原告为被告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伊真尚品火锅店餐厅后厨提供厨师劳务。后经结算,被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原告工资及押金12900元的《欠条》。被告拖欠原告该款项,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审理中,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3100元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伊真尚品火锅店餐厅后厨提供厨师劳务,在提供劳务后已经被告结算并出具欠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原告主张劳务费129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利息3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舍翠强支付原告冯正南劳务费12900元。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标的额16000元,确认给付额12900元,确认给付额占诉讼标的额的80.63%。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50元,其余50元由原告负担19.37%即9.69元、被告应负担80.63%即40.31元;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邮寄送达费可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赵金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莉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