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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晓平与高志洋、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平,高志洋,周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243号原告:张晓平,女,汉族,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高志洋,男,汉族,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周飞,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高志洋妻子。原告张晓平��被告高志洋、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晓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追要借款26.4万元整及利息9.72万元(2015年3月5日-2016年11月20日,月息2分),并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本金26.4万元,月息4分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至。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高志洋与周飞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高志洋是认识多年的朋友,2014年12月3日,被告高志洋以做生意为由向我借款30万元(见借条),借款期限三个月,约定4分息,当时给他打款是扣除3个月利息3.6万元,实际打给高志洋26.4万元(见转款小票),借款到期后,原告我多次追要,高志洋每次都以种种理由推辞,说公司正在办贷款,很快就办好了,款到就给,但至今分文未还。开始高志洋电话还能打通,大概于2015年5月份,高志洋电话也打不通,人也找���到,单位家里甚至他老婆娘家也找不到人,两夫妻消失的无影无踪(听说他有两个公司,一个是他父亲高俊生注册的,名称不详,另一个是他表弟李德义注册的叫亿億商贸)。借钱还账,天经地义,被告本该如此,做一诚信之人,积极全面履行约定,却反其道而行之。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属于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四个条件。现因原告张晓平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因此原告张晓平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晓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18元,退还原��张晓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红艳审 判 员  刘 路人民陪审员  张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路馨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