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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张敬财与霍昶君、徐佳峰、杨向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财,霍昶君,徐佳峰,杨向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张敬财,男,195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虎,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田,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昶君,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澄宇,男,1945年5月3日,汉族,退休干部,住西安市碑林区朱雀东坊。被告:徐佳峰,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向雨,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璟,陕西省三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敬财与被告霍昶君、徐佳峰、杨向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敬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敬财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敬财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退还张敬财。审 判 长  惠五七代理审判员  马 煜代理审判员  柴亚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