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张敬财与霍昶君、徐佳峰、杨向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财,霍昶君,徐佳峰,杨向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张敬财,男,195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虎,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田,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昶君,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澄宇,男,1945年5月3日,汉族,退休干部,住西安市碑林区朱雀东坊。被告:徐佳峰,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向雨,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璟,陕西省三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敬财与被告霍昶君、徐佳峰、杨向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敬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敬财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敬财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退还张敬财。审 判 长 惠五七代理审判员 马 煜代理审判员 柴亚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