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2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保山市施甸县泰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德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山市施甸县泰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德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2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保山市施甸县泰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施甸县甸阳镇甸阳北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德湘,男,1977年6月9日生,住施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山市施甸县泰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德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德湘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与被执行人赵德湘取得联系,申请执行人保山市施甸县泰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光武执行员 吴明敢执行员 姜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会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