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洛阳开元松神焊接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开元松神焊接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798号原告:洛阳开元松神焊接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吴树强。委托代理人:孙庆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孟津县麻屯镇区。法定代表人:张振勇。原告洛阳开元松神焊接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河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现并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洛阳开元松神焊接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岩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