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连珍与王功宋、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连珍,王功宋,王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753号原告徐连珍。委托代理人吴隆鑫。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功宋。被告王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连珍与被告王功宋、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连珍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连珍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连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88元,由原告徐连珍负担。审判员 胡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