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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连珍与王功宋、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连珍,王功宋,王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753号原告徐连珍。委托代理人吴隆鑫。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功宋。被告王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连珍与被告王功宋、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连珍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连珍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连珍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888元,由原告徐连珍负担。审判员  胡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