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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崔宏明与王绪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宏明,王绪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213号原告:崔宏明,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姚荣海,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绪升,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崔宏明与被告王绪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崔宏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宏明负担。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高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