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崔宏明与王绪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宏明,王绪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213号原告:崔宏明,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姚荣海,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绪升,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崔宏明与被告王绪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崔宏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宏明负担。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邓高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