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恢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XX军与李吉霞、韩永盛、刘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军,李吉霞,韩永盛,刘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恢279号申请执行人:XX军,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吉霞,女,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韩永盛,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长刚,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XX军与被执行人李吉霞、韩永盛、刘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长刚已履行25000元,申请执行人现向本院提出书面表示,余款放弃由被执行人刘长刚再承担还款责任,并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克霞、韩永胜有财产时再恢复对其二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