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惠科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惠科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1059号原告深圳惠科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工业二路1号惠科工业园厂房4、厂房6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31592U。法定代表人章继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雄强,男,汉族,1988年9月16日出生,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石观工业区G栋厂房1-3层、F栋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56367D。法定代表人熊胜祥。原告深圳惠科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鸿益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惠科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惠科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惠科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6元,由原告深圳惠科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