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蔡林与孙宗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林,孙宗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494号申请执行人蔡林,男,1965年6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宗清,男,1966年10月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蔡林与被执行人孙宗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蕲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鄂1126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蔡林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宗清长期外出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林书面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26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超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琳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