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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管梅雪、周杏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梅雪,周杏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54号申请执行人管梅雪,女,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刘继业、张建华,衡水市金盾法律服务所。被执行人周杏奎,男,汉族,1957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管梅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杏奎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237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十六万五千元银行存款。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