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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松平与秦秀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平,秦秀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73号申请执行人李松平,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秦秀海,男,1961年2月6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松平与被执行人秦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松平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湘1227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玉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