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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4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玉波、张建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玉波,张建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玉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港。上诉人杨玉波因与被上诉人张建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小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双方送送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杨玉波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下:本案按上诉人杨玉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玉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超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雅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