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玉波、张建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玉波,张建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玉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港。上诉人杨玉波因与被上诉人张建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小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双方送送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杨玉波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下:本案按上诉人杨玉波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玉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超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李鸿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雅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