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蓬莱市万邦石料场、刘兆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蓬莱市万邦石料场,刘兆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2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蓬莱市万邦石料场,住所地蓬莱市刘家沟镇接夼施家村北。负责人:王宏一,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任蓬莱市万邦石料场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兆胜,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蓬莱市万邦石料场与被上诉人刘兆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蓬莱市万邦石料场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缓交的申请,故本案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春光审判长 郑 勇审判长 刘 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