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韩至终与大冶市昌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刘原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至终,大冶市昌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刘原福,刘文斌,陈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994号之一申请人:韩至终。被申请人:大冶市昌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原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刘原福。被申请人:刘文斌。被申请人:陈绪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至终与被申请人大冶市昌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刘原福、刘文斌、陈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韩至终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冶市昌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刘原福、刘文斌、陈绪英在银行帐户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黄石市通汇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冶市昌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刘原福、刘文斌、陈绪英在银行帐户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