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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1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郭秋菊、李智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秋菊,李智慧,张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7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秋菊,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被执行人李智慧,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红玲,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郭秋菊诉李智慧、张红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2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智慧、张红玲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秋菊于2017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红玲名下位于金水区北环路6号5号楼10层103号(产权证号:11××59)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