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戚美玲与金裕样、张三侠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戚美玲,金裕样,张三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财保69号申请人:戚美玲,女,汉族,1955年12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金裕样,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张三侠,男,汉族,1959年5月5日出生。戚美玲与金裕样、张三侠借款合同纠纷。2009年4月16日被申请人金裕样向申请人戚美玲借款300000元,同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张三侠出具担保书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偿还借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有关���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金裕样、张三侠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建忠名下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靳晨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