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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柳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324号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东路(香格里拉家园)。法定代表人曹祥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裕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柳源,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原告大冶市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柯旭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丹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