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孙骞、姜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骞,姜波,湖北枝江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枝江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财保16号申请人:孙骞,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申请人:姜波,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申请人:湖北枝江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51972544。法定代表人:张斯德,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枝江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友谊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1420583011123436C。法定代表人:杜勇进,局长。申请人孙骞因与被申请人姜波、湖北枝江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枝江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姜波、湖北枝江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枝江市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进行保全,限额420812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姜波、湖北枝江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枝江市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限额420812元。二、查封申请人孙骞提供担保的所有权人为孙付全的林权7.5亩(枝证林证字2003第001613号),限额420812元。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2624元,由申请人孙骞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光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