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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4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冯万辉与苏州工业园区麦盛龙家居生活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万辉,苏州工业园区麦盛龙家居生活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4395号原告:冯万辉,男,1985年2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麦盛龙家居生活馆,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2059460044714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东兴路118号栖庭1幢101、201、202室。经营者:洪天钹。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万辉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麦盛龙家居生活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万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万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万辉负担。审判员  柳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