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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红诉李建刚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81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李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816号原告:李红,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李建刚,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住重庆市。原告李红与被告李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李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