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红诉李建刚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81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李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816号原告:李红,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李建刚,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住重庆市。原告李红与被告李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李红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