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杜海英与付善文、马国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英,付善文,马国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569号原告:杜海英,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蔚大旺(特别授权),汶上杨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善文(又名马新成),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马国锋(马新成继父之子),户籍所在地汶上县,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杜海英与被告付善文、马国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杜海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海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海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海英负担。审判员 刘西林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 西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