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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7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文明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何观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明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何观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892号原告:文明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湛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元容。被告:何观华。原告文明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观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文明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明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文明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颜毅(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