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7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文明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何观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明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何观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892号原告:文明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湛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元容。被告:何观华。原告文明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观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文明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明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文明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颜毅(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