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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俊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雄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2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俊雄,男,1985年7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厦门市思明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步胜,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俊雄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俊雄及其辩护人张步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俊雄隐瞒自己已婚事实及真实身份情况,编造自己是香港恒财集团CEO的虚假身份信息,取得李某1的信任并与李某1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李某1怀孕。之后,被告人陈俊雄通过伪造单身证明、公司资产证明以及编造自己可怜的身世,来获取李某1母亲戴某的信任。从2015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陈俊雄多次以公司破产需要资金周转、银行贷款到期需要周转等理由,从被害人戴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73万元,并将这些钱用于炒股和生活挥霍。被害人戴某发现自己被骗后,于2016年9月25日将被告人陈俊雄叫到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路11号家中,并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陈俊雄知道报警情况,仍然在原地等候。后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为证明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俊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俊雄有自首情节,可减轻或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陈俊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被告人陈俊雄辩称诈骗数额应为120多万元,其余40多万元系戴某主动赠予,其尚有部分财物留在戴某家中。其辩护人辩称:1.本案属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告人陈俊雄确实成立了恒财集团,夸大宣传的目的是为了戴某接受其成为李某1的男朋友,并方便向李某1母亲借款,对于骗取感情的问题,可在道德层面进行评价,与法律无关,不构成诈骗罪。2.若法庭认定被告人陈俊雄构成犯罪,被害人赠与的款项应予以扣除,且被告人陈俊雄有自首情节,现又患有疾病,希望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俊雄隐瞒自己已婚事实及真实身份情况,编造自己是香港恒财集团CEO的虚假身份信息,取得李某1的信任并与李某1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李某1怀孕。之后,被告人陈俊雄通过伪造单身证明、公司资产证明以及编造自己可怜的身世,来获取李某1母亲戴某的信任。从2015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陈俊雄多次以公司破产需要资金周转、银行贷款到期需要周转等理由,从被害人戴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1739985元,诈骗所得用于炒股和生活挥霍。被害人戴某发现被骗后,于2016年9月25日将被告人陈俊雄叫到苍南县龙港镇沿江路11号家中,并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陈俊雄知道报警情况,仍然在原地等候,后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左右,其得知女儿李某1与陈俊雄系男女朋友关系,且李某1因此怀孕,后从李某1处得知陈俊雄系恒财集团董事长,有很多钱,陈俊雄出示单身证明、公司资产证明等资料,说自己的身世很可怜,其就相信并接受了。从同年6月开始,陈俊雄以公司破产需要资金周转,银行贷款到期需要周转、面试体检、生病看病等理由向其借款,其看陈俊雄可怜,女儿李某1又怀了他的孩子,就陆续通过银行转账1719985元和微信转账20000元左右给陈俊雄,上述款项陈俊雄都没有偿还。2016年9月,陈俊雄又以三笔共计127万元银行贷款到期向其借钱,其便产生了怀疑,通过调查,发现陈俊雄包括房屋按揭贷款在内的银行贷款只有80万元,所谓的“恒财集团”根本就是空壳公司,陈俊雄也于2016年9月25日向其承认一直在欺骗其及家人,于是便报警。案发后陈俊雄尚有部分物品留在其家里,具体价值不清楚。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左右,其得知女儿李某1与陈俊雄系男女朋友关系,李某1还因此怀孕,陈俊雄提供了单身证明、身份证、公司资产证明等材料给其及家人看,让其相信陈俊雄系恒财集团的董事长,有很多钱。直到2016年9月初,其老婆戴某说当时看陈俊雄可怜,公司破产欠了很多债,陆续借了174万元左右给陈俊雄,其中126万元是资金周转,而另外48万元是给陈俊雄看病和生活用的,现在又借钱于是产生怀疑,后其找人查询,发现陈俊雄所谓的“恒财集团”是空壳公司,经与陈俊雄进行确认,陈俊雄承认一直在欺骗,于是报警。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左右,其在厦门大学读书时认识了来学校讲座自称是恒财集团老总的陈俊雄,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陈俊雄说自已身世很可怜,经常把手机里显示余额有四五个亿的短信让其看,同年4月左右,其怀孕被父母知道,要求见陈俊雄,后陈俊雄拿了单身证明、身份证、房产证、公司资产等资料给其父母看。从2015年6月开始,陈俊雄以公司快要破产向其母亲戴某借50万元周转。之后又说要去杭州阿某公司面试、体检,生病看病等理由,一直很少陪在其身边,2016年9月25日,戴某说查到陈俊雄离过婚,有过小孩,所谓的公司也是空壳,还骗了戴某很多钱,后在其再三质问下,陈俊雄承认一直都在欺骗其及家人,于是便报警。4.被告人陈俊雄的供述,供认2015年3月左右,其以“香港恒财集团CEO”身份到厦门大学做讲座时认识了李某1,后其隐瞒自己已婚及有孩子的事实,继续编造自已是香港恒财集团CEO的虚假身份信息及资金雄厚的情况,与李某1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同年4月李某1怀上其孩子,其告诉李某1的母亲戴某说自已在深圳做珠宝生意做的很大,并找人拍摄自已是恒财集团CEO的视频及微信截图之类的东西给戴某看,还骗戴某说自已身世可怜没有亲人,以此博得戴某的同情和信任,同年6月,其在厦门注册“恒财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空壳公司,之后其伪造单身证明、公司资产、身份证明等资料,让戴某等人确信其是有钱人,而实际上其不但没积蓄还欠了银行几十万元,快要撑不下去了,之后其便以公司快要破产、银行贷款到期需要资金周转、看病等理由,陆续骗取戴某款项共计100多万元,上述款项戴某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都被其用于炒股和生活挥霍。2016年9月,其又以公司破产要还到期银行贷款向戴某借钱,引起戴某怀疑,后戴某及家人在知道其真实情况后,便报警。案发后,其有部分财物留在戴某家里。5.证人何某,4(其系深圳华盐大厦物业管理处的员工)的证言,证实2014年上半年,陈俊雄在其华盐大厦一楼钰田珠宝广场租了1.37平方米、月租金1200元的柜台作为“玉百汇珠宝商行”珠宝的展台来经营,该店平时都是没有人在的,因此该店具体经营状况其不清楚,后2016年7~8月,因该珠宝广场不开,陈俊雄经营的该店也退出了。6.证人郭某,4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2月左右认识自称是恒财集团CEO的陈俊雄,陈俊雄将其名下所有的闽D×××××丰田车借其使用。7.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及证人对被告人陈俊雄的辨认情况。8.银行转账记录,证实被害人戴某及证人李某1通过银行账户转到被告人陈俊雄账户的款项共计1719985元。9.微信聊天记录及视频截图材料,证实被告人陈俊雄骗取被害人戴某涉案数额及微信转账的相关情况。10.企业信息,证实恒财(厦门)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系陈俊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6666万元,实收资本0元;深圳市罗湖区玉百汇珠宝商行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4年3月25日,核准日期2016年2月24日,负责人为陈俊雄,注册资本为1万元。11.住院病历,证实2016年1月5日至14日,被告人陈俊雄因右甲状腺结节及强直性脊柱炎等病在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1662.91元,出院记录显示治愈。12.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及协助查封通知书,证实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万虹路边恒大翡翠龙庭1号楼3201室系被告人陈俊雄所有(已设定抵押),现因本案已被公安机关查封。13.扣押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俊雄所有的车牌号为闽D×××××的丰田轿车因本案已被公安机关查封。14.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陈俊雄在被害人戴某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15.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陈俊雄的身份情况。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陈俊雄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可证实被告人陈俊雄隐瞒自己已婚事实及真实身份情况,编造自己是香港恒财集团CEO的虚假身份信息及资产过亿,又通过伪造单身证明、公司资产证明以及编造自己可怜的身世,来获取戴某及家人的信任,在此之后,便以公司破产需要资金周转、银行贷款到期需要周转等理由,多次从被害人戴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一百多万元,而后将上述所骗款项用于个人炒股和生活挥霍殆尽,款项至今未偿还,足见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骗取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故辩护人就此所提的辩解意见,与法律、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关于诈骗数额的问题。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可证实被告人陈俊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戴某陷入将陈俊雄当作财力雄厚的单身男子的错误认识,在此情况下戴某拿出部分款项用于陈俊雄看病及生活开支,显然与一般的民事赠与有本质区别,与被告人陈俊雄编造其他各种理由骗取巨额钱财的诈骗手法如出一辙,该部分款项的取得与其实施的全案诈骗行为显然存在因果关系,故对该部分款项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被告人及辩护人据此所提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俊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俊雄冒充身家巨富的单身男士,欺骗被害人感情,进而骗取被害人家属巨额财物,其犯罪手段卑劣,后果严重,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俊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28年3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俊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739985元,返还被害人戴海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崇彬人民陪审员  曾祥亮人民陪审员  许明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吴萌萌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