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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行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文海、赵成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海,赵成花,李献记,茹启林,茹学亮,张利胜,张红朋,张利峰,刘怀新,刘元忠,陈永斌,茹清霞,苗晋市,陈明英,王庆银,李梅荣,张利强,王宜花,陈永新,王庆金,贾守岭,樊光荣,王庆山,李胜利,王文江,张利印,邢培风,王庆义,茹祥文,张志朋,刘怀生,苗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行初65号起诉人:王文海,男,汉族,1952年7月18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赵成花,女,汉族,1960年2月6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李献记,男,汉族,1956年7月28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茹启林,男,汉族,1953年1月14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茹学亮,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张利胜,男,汉族,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张红朋,男,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张利峰,男,汉族,1944年3月7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刘怀新,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刘元忠,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陈永斌,男,汉族,1957年4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茹清霞,女,汉族,1963年1月26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苗晋市,男,汉族,1957年11月6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陈明英,女,汉族,1954年11月11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王庆银,男,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李梅荣,女,汉族,1950年3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张利强,男,汉族,1955年11月25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王宜花,女,汉族,1961年1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陈永新,男,汉族,1967年11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王庆金,男,汉族,1974年5月11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贾守岭,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樊光荣,男,汉族,1952年7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王庆山,男,汉族,1951年11月19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李胜利,男,汉族,1961年1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王文江,男,汉族,1957年1月21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张利印,男,汉族,1957年11月25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邢培风,女,汉族,1964年3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王庆义,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茹祥文,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张志朋,男,汉族,1976年1月14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刘怀生,男,汉族,1967年5月12日出生,住新乡市。起诉人:苗晋菊,女,汉族,1963年9月14日出生,住新乡市。2017年5月1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文海等32人的起诉状,请求判令新乡市国土资源局牧野分局、新乡市牧野区农林局、新乡市牧野区政府法制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政府、新乡市牧野区委农办为新乡市牧野区牧野镇16个行政村的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本院认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关于“行政机关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之前颁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以及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在颁发的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被告。经向起诉人释明,起诉人拒绝变更被告且坚持起诉。因此,起诉人王文海等32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对王文海等32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龚林砚审判员  秦志成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