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张建与海安环宇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镫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海安环宇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镫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1030号原告:张建,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海安环宇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中城街道翻身河西112号。法定代表人:王镫民。被告:王镫民,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张建与被告海安环宇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镫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张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张建负担。审 判 长 杨云霞代理审判员 陆晓丽人民陪审员 朱长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胡茂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