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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14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小新、梁志华、陈世春与曹敬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新,梁志华,陈世春,曹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431-1号申请执行人:高小新,男,1978年7月8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毕力格街10组1号。申请执行人:梁志华,女,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林西县林西镇尚饮商务宾馆。申请执行人:陈世春,女,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林西县大营子乡宝林村一组。被申请执行人:曹敬,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无职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同兴镇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高小新、梁志华、陈世春与曹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曹敬在克什克腾旗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的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曹敬在克什克腾旗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的矿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海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