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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简家勋、龙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家勋,龙炫,陈思羽,谭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557号申请人简家勋,男,生于1976年5月1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龙炫,曾用名龙方林,男,生于1971年9月2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陈思羽,女,生于1977年7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被执行人谭明阳,男,生于1975年10月21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简家勋与龙炫、谭明阳、陈思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书面申请计算数额错误,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广郊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