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学跃、杨继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跃,杨继元,杨文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714号申请执行人:黄学跃,男,195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杨继元,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杨文汉,男,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黄学跃与杨继元、杨文汉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文汉在农业银行定远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文汉在农业银行定远支行账户存款42000元(账号:62×××79),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薛 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