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川0623执580号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晖,女,1984年1月8日出生,合作,居民,住德阳市旌阳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川0623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晖在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股权(股权账号XX,账户余额23205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晖在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股权账号XX,账户余额2320500元)及其收益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