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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龙烟矿山分公司、张荣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龙烟矿山分公司,张荣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9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龙烟矿山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庞家堡镇庞家堡村。主要负责人:王存云,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国,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良,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花,女,194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媛美,赤城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龙烟矿山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龙烟矿山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3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瑞云代理审判员  宋凯阳代理审判员  闫 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斯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