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X一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9刑初448号公诉机关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一,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于山西省阳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为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2004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6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李X一被控盗窃一案,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5日以津蓟检公诉刑诉〔2017〕46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庆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秋季,被告人李X一受罗某雇佣,为其所有的大货车跟车,滕某系罗某雇佣的大货车司机。2009年10月13日,滕某驾驶大货车搭乘李X一到静海县送料后结回料款15200元,滕某将该笔钱款放置于大货车内。当滕某驾驶大货车行驶至宝平公路桑梓镇张辛庄桥北头时,滕某与被告人李X一下车吃饭,中途李X一先行返回车上,将滕某放置在车内的现金15200元盗走后逃离现��。赃款已挥霍。被告人李X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罗某陈述,证人滕某、李某1、李某2、张某证言,被告人李X一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一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X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李X一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X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X一退赔被害人罗振泉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二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英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3、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